宝某机械公司与陕某机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定侵权事实,百度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 2019-05-27 16:59
此案中,我所张利民律师担任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宝鸡某机械公司于2013年12月偶然在百度搜索网站上搜索本公司企业名称时,发现虽然第一位显示的是本公司名称,但点击进入后链接到了第一原告陕西某机械公司,其与百度公司共同侵犯了宝鸡某机械公司的企业名称权,遂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了诉讼。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一审本所代理律师并未介入,一审判决由陕西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费用41637元,第二被告百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宝鸡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所张利民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介入诉讼,主张了百度公司的侵权故意,并且其推广行为也收取了大量的费用,未尽到审查义务,实属于共同对宝鸡某机械公司企业姓名权的侵犯。
三、审理意见:
本案经过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审判,二审法院通过对事实的重新认定,重新适用法律,依法支持了张利民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认定百度公司已不单纯是一般的网络服务商仅提供在网络技术服务的行为,为陕西某机械公司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最终判决,由陕西某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费用41637元,百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在百度网站登载书面致歉函致歉15日。
四、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颇具影响力的与百度公司进行诉讼的侵犯姓名权案件,在全国知识产权相关判例中都具有较为显著的示范作用,百度公司作为明显具有优势地位的线上搜索推广公司,其在搜索领域具有垄断地位,竞价宣传推广的情况屡屡发生,往往不考察企业的真实水平和能力,只以费用优先进行排名,偶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宝鸡某机械公司作为一家地方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与百度公司斗智斗勇,据理力争,最终成功的使法院作出了要求百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并在其网站书面致歉的判决,较为理想的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当事人也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