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丈夫在外举债,妻子是否需共同还款?
来源: | 作者:nowv190506 | 发布时间: 2019-09-05 | 49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丈夫向婚外情人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夫妻借钱后不思如何偿还,反倒企图用离婚来“避债”,如此行得通吗?

丈夫向婚外情人借款,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债务?丈夫向他人借款,妻子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是否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夫妻借钱后不思如何偿还,反倒企图用离婚来“避债”,如此行得通吗?


一起来看看这几个案例,法官是如何审理的吧!


1.丈夫向情人借款  妻子被要求同还


2012年10月13日,翁某向其婚外情人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翁某向陈某借人民币肆万六仟元¥46000元整月利息1.2%。欠款人:翁某 2012.10.13。”后因翁某未能还款,陈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称,2012年10月13日,翁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6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2%计息。后经多次催讨,翁某拒不偿还。债务发生在翁某和其妻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翁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而翁某则称,该欠条是在自己与陈某同居期间形成的,当时陈某没有经济来源,一直要求翁某支付抚养费。翁某迫于无奈出具了这张欠条作为支付给陈某的生活费、伙食费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凭证。2015年10月,陈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子女抚养协议,该欠条已被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抚养义务所取代。同时,该欠条的用途是用于支付陈某的生活费、孩子抚养费,故该欠款与妻子王某无关。


法院判决

系丈夫个人债务     妻子无需还款


据查明,2010年底翁某便与陈某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3月28日翁某与陈某生育非婚生双胞胎男孩。2015年10月8日,陈某就该双胞胎男孩抚养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法院调解,陈某和翁某达成协议,约定该双胞胎男孩由陈某抚养,翁某有探视权且应每月支付给陈某抚养费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据以主张权利的债权凭证虽名为欠条,但主文中明确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名为欠条实为借条。借条作为借款方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凭证,通常情况下具有证明借条项下的款项已经交付的效力。翁某向陈某借款46000元并拖欠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翁某辩称未收到借款,该款系其与陈某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所产生的欠款,但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翁某的辩解缺乏依据。

此外,法院认为,借款虽在翁某和王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也是产生在翁某和陈某同居生活期间,该款项由翁某和王某合意借用或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不符合常理,若判决由王某共同偿还不公,亦违背公序良俗,故该债务应认定为翁某的个人债务。



2.丈夫分居期间举债  债主诉请妻子帮还


2016年9月14日,李伟向阿山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3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阿山多次向李伟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李伟有意逃避,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

阿山知道李伟的妻子小美于2016年3月28日购买商品房。虽然借款时李伟与小美系分居状态,且于2017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但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阿山认为李伟所借款项被用于其夫妻二人购买房产,故小美应对李伟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阿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伟和小美偿还债务。

法庭上,小美辩称,借款是李伟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借条没有她的签字确认,其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阿山;并且其与李伟于2014年开始分居,借款也并非用于家庭共同支出,2017年11月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中确认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判决

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妻子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在收到讼争借款后并未将款项转给小美,而是直接转给案外第三人。阿山主张讼争借款系用于李伟与小美的家庭共同生活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阿山以讼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3. 妻子作为证明人签字 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周某丽和杨某凯是夫妻关系。2014年,杨某凯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杨某凯收到借款后,当场出具一张借条给陈某,载明:“兹向陈某借款20万元,月利息1.8%。2014年10月8日,借款人杨某凯。”陈某见杨某凯的妻子周某丽也在场,为求心安,便让周某丽在借条下方备注上“证明人:周某丽”字样。借款时逾多年,陈某在多次向杨某凯催讨无果后,于2018年11月一纸诉状将杨某凯和周某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夫妻对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审理中,杨某凯辩称借款属实,但这属于他个人的债务,与其妻子无关。周某丽辩称,自己仅是作为“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不代表她愿意跟丈夫一起还款。


判决

未能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妻子无需共同还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请求杨某凯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凯承认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请求周某丽对杨某凯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周某丽仅在借条上注明证明人,并非借款人,足以说明周某丽并无对杨某凯的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借款的意愿,且陈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4.  明知借款为共同债务 夫妻竟以离婚来逃避


黄某与曾某、陈某夫妇系亲戚关系。2017年,丈夫曾某先后两次共向黄某借款25万元,第二次借款后便向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18年,黄某向曾某夫妇短信催讨借款,妻子陈某回复称目前无力偿还,若收回他人欠其款项即向黄某清偿。

几日后,曾某、陈某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夫妻共有房产归属陈某,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及该借款债务。因讨债未果,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曾某、陈某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以其与曾某已离婚,对债务不知情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系共同债务 妻子必须同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未在借条上以补签姓名的形式追认,但从其回复的短信内容来看,证明其知悉该笔借款并愿意用夫妻共同债权来偿还欠曾某的借款债务,可认定为是一种事后追认的行为,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首先,债务应真实存在,债权人应当提供汇款、支付凭证或债权凭证等可以证明存在款项交付、债务客观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其次,债务应当是合法债务,不能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用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及虽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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