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政治原则性问题​——最高法专委刘贵祥讲话摘要(一)
来源: | 作者:nowv190506 | 发布时间: 2019-10-15 | 79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包括民法总则适用、合同效力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清算、股权让与担保等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对民商事案件办理有着很强的指导与参考价值。

   关于民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政治原则性问题

      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往往最后聚焦到民商事审判环节,涉及的利益冲突尖锐激烈,面对的矛盾纠纷错综复杂。这些矛盾纠纷能否正确妥善及时化解,往往关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乎重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关乎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法院是否能够履行好民商事审判的职责使命,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

  (一)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永远不变的根和魂,民商事审判工作当然也无任何例外的余地,对此要头脑十分清醒,立场十分坚定,行动十分坚决,要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好、落实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认识到,党的绝对领导是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根本保证,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司法改革的坚强政治保障。从民商事审判中长期存在的短板弱项及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看,更加需要强化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夯实党的政治根基,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要充分认识到,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支持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并发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问责制度,杜绝领导干部违法插手案件的现象。问题在于我们在审判实务中没有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非法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与司法责任制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认识到,没有不具有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的法治。在民商事审判中必须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考虑政治影响,善于从政治角度、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角度、从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分析处理错综复杂的民商事矛盾纠纷,把政治融入具体的民商事审判业务中。民商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范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在我国立法中有充分体现,在民商事审判中当然也要正确适用。但对西方的所谓“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必须坚决抵制,这是个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不能有半点含糊。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中国国情社情化解民商事领域的矛盾纠纷。即便是一些技术性规范和理念,也要考虑是否存在水土不服问题,也要去粗取精,而不应囫囵吞枣、照抄照搬。

  (二)要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无论形势如何变化,政法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变,捍卫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使命任务不能变。”总书记所提出的这“两个不能变”,是对政法事业从诞生、发展到不断成熟奋斗历程的深刻总结,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纲和本。保障、维护、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民商事审判重要的职责使命,我们必须不负使命,忠实履职。

      一是要认清形势,把握大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从国际形势、国内形势、科技发展三个方面对政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深刻分析,要以敏锐的政治眼光,

  高度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形势的重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

  高度关注各类风险隐患的多元多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的艰巨性;

  高度关注美国从经济、政治、科技等领域对我国进行全方位打压,实施所谓“长臂管辖”给我国司法带来的新挑战;

  高度关注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僵尸企业”出清、濒危企业救治、防范金融风险、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与民商事审判息息相关的艰巨任务。

  只有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才能有服务大局的主动性、自觉性、针对性,真正保障、维护、服务好大局。

  二是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把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放到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人民法院要加强府院协调,推进解决企业破产清算、重整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短平快地出台司法解释解决法律适用障碍。为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人民法院对直接影响金融安全、社会普遍关切的债券违约、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互联网借贷等问题,要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对裁判思路、理念、尺度进行引领和统一,提高服务大局的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是要处理好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一般情况下,依法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就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就是最好地服务大局,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民商事审判中往往不可避免的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量空间,我们在作出判断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在处理重大敏感案件时,要注意听取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中小企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精确把握社会稳定大局、社会影响、政治影响。

  四是要处理好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与服务局部利益的关系。服务大局必须着眼于维护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不应把服务大局狭隘地理解为地方局部利益服务,更不应以服务大局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以服务大局之名行侵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之实,以服务大局之名行损害国家司法形象、破坏国家法治统一之实。一些地方以刑事手段处理民商事纠纷、争管辖、案件进入破产程序不解除查封、漠视民商事审判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等等现象,往往以服务大局的面貌出现。这不仅不是服务大局,而是给大局添乱,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澄清这些错误认识。

  (三)要坚持司法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更加主动做好司法为民工作,更加自觉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更加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是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做好民商事审判工作。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作为自己的职业使命和追求,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司法需求作为自己前进的目标和动力,始终坚守人民立场,胸怀人民群众,满足人民需求,在执法办案中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要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还要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强烈责任感去做好审判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司法责任制改革赋予法官更多权力的同时,也对法官执法办案提出更高要求。更大权力意味着更多责任,法官要从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民商事审判工作要充分展现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要建立健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民商事审判工作机制。以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抓手,以“一站式”纠纷解决为着力点,建立健全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诉讼服务机制。福建等省试点建立金融审判中心,对辖区内小额金融诉讼、金融消费纠纷立审执及多元化解集中到一个中心,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由试点到全面推行,各级法院应加大利用这一机制的工作力度。最高法院将总结这方面的经验,将这一模式借助信息化手段向其他金融审判等领域延伸。

  (四)要坚持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商事审判必须要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民商事法官必须要把公平正义作为镌刻在心中的价值坐标。习近平总书记告诫政法工作者,“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在民商事审判中,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驰而不息地与司法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杜绝以案谋利、徇私枉法,杜绝恣意妄为、滥用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约束机制、监督机制、阳光机制,落实好党中央对公正司法提出的要求。要加强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司法不公不廉作为最大耻辱。要树立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的风尚。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坚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坚持个案公正和秩序公正相统一。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在处理个案过程中要时刻考虑类案导向、行业发展和交易秩序的维护,将个案处理置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中来思考,通过个案确立规则,规范、引导、促进市场交易秩序。要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实体公正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实体公正的实现离不开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既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同时自身又具有独立的价值。要牢固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相统一。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要尽可能地避免单纯从交易结果来判断交易过程的公正,将民商事审判保护的重点放在维护缔约时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和信息对称上,强化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公正和效率相统一。为保障交易简便迅捷、维护交易安全,民商事审判更加强调外观主义,更加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强调效率不意味着“效率优先”,没有公正,也就不可能实现所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