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签共债”来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陈旭玲律师
在婚姻家庭的法律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一方当事人比较困惑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姻生活中,很少有人刻意的去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但一旦涉及第三人债务或者夫妻离婚,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对一方当事人尤显重要。
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从2018年1月的新司法解释到民法典草案,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最大亮点之一是确立了“共签共债”规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有的学者和大众更喜欢把2018年1月的新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共签共债”规则叫“共债共签”,其实这种说法是不严谨的。中国的汉字博大精深,同样四个汉字字,顺序变了,意思就大不相同。“共签共债”是说共同签字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合意之债;而“共债共签”所强调的重点是没有共同签字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将共同签字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唯一要件。试想一下,夫妻双方借款买房,仅一方签字,到还款时,没签字的一方能以“共债共签”来抗辩说债务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吗?显然是不能的。
“共债共签”的说法来源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的受害者,24条的立法本意是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的做法,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不曾想,24条被人恶意利用,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无端横生,结婚就意味着“被负债”。24条受害者有大学教授、省级先进,有法官、律师、警察、军官、医生、教师、记者等等,从国家干部、企业高管到外企白领、私营业主一应俱全。24条受害者有个共同的呼声就是“共债共签”。
“共债共签”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是不严谨的,“共签共债”才是打开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方式。
首先、“共签共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形式之一,这是对夫妻双方在家庭事务上的彼此尊重,切实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家庭重大事务上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其次、没有经共同签字的“个人债务”,如果经过夫妻另一方的事后追认,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没有经共同签字的“个人债务”,也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判断的标准就是“用于家事需要” (包括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家庭经营等),凡用于家事需要的,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和民法草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基本内涵是:用于家事需要和夫妻合意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