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来源: | 作者:王培基 | 发布时间: 2020-04-08 | 1163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被告人选择通过认罪认罚求得从宽处理的案件日渐增多。

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如何有效辩护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王培基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被告人选择通过认罪认罚求得从宽处理的案件日渐增多。

少数地方在认罪认罚实践中,没能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司法机关没有就定罪量刑建议平等地同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只是起草出来认罪认罚具结书让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签字,满足了形式上的认罪认罚条件,庭审中以辩护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为由,阻止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处境尴尬,仅仅充当了见证人的角色,被告人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有效辩护都应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底限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0~15条规定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相关内容。上述司法机关的做法当然是违背法律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的。定罪是对被告人的否定评价,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具备正当性的前提,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该程序正当性的必要保障。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量刑辩护由法庭审理环节提前至审前阶段,且形式上发生了重要改变,即由庭上辩论转向庭下沟通协商,重点应突出做好以下方面:

1.全面告知诉讼权利,详细讲解认罪认罚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细致的法律咨询,使其充分了解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前提。尽管公安司法机关亦负有权利告知的义务,但显然律师就上述问题所做的解释和说明更为细致、有效。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被追诉人基本符合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适用条件,一些犯罪嫌疑人也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律师亦应对其全面告知并讲解诉讼权利,特别是其享有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并询问其在侦查讯问中有无暴力、威胁、引诱及欺骗的情况,以保障其认罪的自愿性。

2.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通过会见、阅卷及必要的调查,律师在充分研究事实与法律的情况下,形成辩护思路并与被追诉人进行认真磋商。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的熟悉掌控,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基础。

3.积极进行程序性辩护,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认罪认罚的案件多为案件事实清楚并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加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人身危险性较低,律师首先应考虑程序性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自由权利。同时,在侦查及审查起诉环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积极提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法律意见,尽早终止诉讼,使案件决胜于庭审之前。

4.认真进行量刑协商,为被告人争取最理想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是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关键。第一,协商的主体。在审查起诉环节,由于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与谈判能力,所以需要由律师代为进行量刑协商,与检察官就量刑问题进行平等沟通,故量刑协商应当在检察官与律师之间进行,当然这并非要将嫌疑人排除在协商之外,相反,律师应掌握并及时反映嫌疑人有关量刑的具体诉求,以求得最好的量刑结果。第二,协商的内容。有别于美国的辩诉交易,量刑协商不是针对指控的事实、罪数及罪名的协商或交易,而是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针对量刑建议的形成进行控辩双方的协商,协商内容包括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及非刑罚方法的选择、刑种、刑期及刑罚执行方法等方面,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丰富量刑协商的内容。第三,量刑协商的方式。实践中的量刑协商通常是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后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这种事后的“背靠背”征求意见的方式,不能满足量刑协商的需要,亦无法体现量刑协商所要求的平等性。理想的方式应当是控辩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唯有面对面的协商才能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诉求,真正发挥律师对量刑结果的有效影响。

5.积极协助被告人退赃、退赔,有被害人的案件争取与之达成和解。

6.审慎帮助被告人进行程序选择。在全面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解释认罪认罚程序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及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情况,帮助被告人详细分析利弊,慎重做出最后的程序选择,充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明智性。辩护律师应根据案情及自己的专业经验为被告人提供程序建议,不能充当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说客”,给被告人施加压力迫使其选择认罪;亦不能出于自身办案时间和压力的考量,强行劝说被告人放弃普通程序。律师应如实记录以上辩护活动,通过法律意见书、会见笔录等方式反映有效辩护的全过程,并由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防止被告人反悔时对律师提出无效辩护的责难。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核心,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必备制度。辩护律师应当为被追诉人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杜绝违法及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以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