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问:律师你好,我和三个朋友2016年合伙开了一个汽车维修厂,属于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协议约定:四人各投资35万元,由他们三人经营,我不参与经营,年底按比例给我分红。厂子经营了四年多,受疫情影响生意不太景气,我现在想退出合伙,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分为两种形式,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成立的合伙企业是个人有限合伙企业,且合伙协议约定你不参与经营,那么你在合伙企业内属于有限合伙人,其他三人属于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你只以出资的35万元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关于退伙,首先看合伙协议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如未出现法定的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的情形,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退伙。所以,你现在想退出合伙,必须经其他三名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退伙。退伙后原在合伙企业出资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退还货币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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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 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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