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
安全软件提供平台根据用户标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是否侵害被标记方的名誉权?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互联网安全软件提供平台将某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属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判断被标注者名誉是否因此受损,应以展示行为是否宣扬了他人隐私或发表了失实言论。只要不存在上述情况,即使被标注者社会评价降低、相关利益受损,也不应认为侵害了被标注方名誉权。即,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标注将被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接听界面自动展示的行为不具违法性。除能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也不宜认定构成侵犯或帮助侵犯名誉权。
案号:(2017)沪02民终2507号
2016年6月以来,原告发现其公司从事互联网法律服务咨询所使用的电话号码(021-6129××××)被被告公司旗下的360手机卫士软件错误地标记为“骚扰电话”。根据原告产品服务流程,若客户不下单咨询,该号码不会主动拨打客户电话,不存在骚扰行为,被告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经原告多次申诉,被告仍拒绝删除骚扰标记,被告行为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犯,剥夺了客户对原告咨询服务的选择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360手机卫士软件将原告服务号码标注为“疑似骚扰电话”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在《北京青年报》《上海东方早报》及360网站公开道歉。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涉案号码为中国联通上海分公司授权案外人合力亿捷公司使用,根据我国电话号码实名制管理规定,案外人合力亿捷公司再次将涉案号码授权给原告使用是不合法的,原告不应获得该号码的相关权利,包括名誉权。(2)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使用360手机卫士软件的用户将本案涉案号码标记为“骚扰电话”,被告仅通过软件平台对用户的标记予以展示。360手机卫士软件用户的标记行为并非侵权行为,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帮助侵权的行为。360手机卫士符合法律规定,对“骚扰电话”进行展示保护了用户的安宁权和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3)原告名誉权并未受到侵害。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未对用户进行骚扰,也无证据证明该号码为原告独家使用,是否存在其他途径的骚扰行为无法查实。被告将涉案号码从电话号码、归属地、所有者标识等多个方面进行展示,不存在侮辱和诽谤,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4)即使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仍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原告曾两次发邮件给被告就被标记为“骚扰电话”进行申诉,被告均及时进行清零处理,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法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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