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16 | 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咨询以下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及业务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行中说法——关于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问:我是某小区的业主,咨询以下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及业务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业委会的权利有: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3、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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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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