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将影响你的生活,一起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正式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该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共11章84条,重点规定了海警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保障和协作、国际合作以及监督、法律责任等基本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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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新规将保障“打工人”职业健康。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2月1日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施行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作出规范。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保险机构须在销售流程的各个环节以清晰、简洁的方式保障消费者实现真实的购买意愿,不得采取默认勾选、限制取消自动扣费功能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零售药店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两部办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关于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管理问题,办法提出,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将自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整合修订。新修订的《办法》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纳入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办法》还调整和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原则,明确了不同类别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定位区别与适用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新要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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