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夫妻共同债务
问:律师您好,我和我丈夫因感情不合分居多年,现在正在协议离婚。他去年因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伤者产生了12万元的债务,现在他说这笔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我跟他共同承担,我不同意,因此我们一直没有协商好。我想请问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或者虽系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经过配偶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你丈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伤者所产生的债务,系你丈夫一方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债务,你们夫妻之间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们可以协议离婚,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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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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