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来源: | 作者:陈彦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6-24 | 3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我们不服起诉,却被法院告知已裁决事项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能起诉,我咨询一下哪些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事项,我们如何救济?

行中说法--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

 

问:律师你好,我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我们不服起诉,却被法院告知已裁决事项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用人单位不能起诉,我咨询一下哪些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事项,我们如何救济?

答: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属于以上事项的,一般均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该法从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利益出发只赋予劳动者的起诉权,用人单位是不能起诉的。

但该法第四十九条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救济权利。因此,如你们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裁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该仲裁委无管辖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裁决证据等法定理由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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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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