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同居关系一方因工伤死亡,“配偶”无权获得获得赔偿

问:律师你好!我和“老公“于201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直没领结婚证,我能否要求分割他的工伤死亡赔偿金?
答: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应当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本案的基础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故该条规定了有权获得死亡赔偿的权利主体是工伤职工的近亲属。
其次,有同居关系的一方是是否属于近亲属的范畴,要区别对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配偶应当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观点,在1994年2月以前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实质结婚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以后的,除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外,还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所以自1994年2月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你和你“老公”同居的时间,以及你们也未补办结婚登记,所以你不属于法定亲属的范畴,故你无权领取你“老公”的工伤死亡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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