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离婚冷静期

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答:“离婚冷静期”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具体内容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中,根据该规定,协议离婚最快需31天,最慢需60天。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陈彦龙
联系电话:1377265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