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关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

问:律师你好,我从凤县开车回宝鸡,我朋友无偿搭乘,路上发生事故致我朋友重伤,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好,这种情况的性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属于你一方责任的,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减轻;如果是因你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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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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