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今年年初我通过中介向李某、刘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我们还约定2021年5月31日前过户,过户后支付购房尾款。现过户时间已过,原房主夫妇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不过户,我还多次通过中介与对方沟通也没有效果。
行中说法一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问:律师您好,今年年初我通过中介向李某、刘某夫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购房款,我们还约定2021年5月31日前过户,过户后支付购房尾款。现过户时间已过,原房主夫妇却以房价上涨为由拒不过户,我还多次通过中介与对方沟通也没有效果。请问律师,我可以要求原房主夫妇过户吗?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因标的物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等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选择权在守约方。
因此,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请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相应损失。
问:我清楚了,十分感谢陈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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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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