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无过错侵权责任
来源: | 作者:李胜利 | 发布时间: 2021-08-30 | 3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孩子今年上半年在某幼儿园活动时因老师工作疏忽被摔伤,请问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行中说法——教育机构对无行为能力人的无过错侵权责任

问:律师你好,我孩子今年上半年在某幼儿园活动时因老师工作疏忽被摔伤,请问幼儿园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你好,幼儿园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所以孩子摔伤系幼教老师在履行教育、管理工作任务时疏忽造成的,故应当由该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针对6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人能力人,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提高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的要求,降低承担责任的门槛。那么相反,如相关教育机构主张自己免责,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因此,你孩子的摔伤系该幼教老师的工作疏忽造成的,也充分说明了幼儿园未尽到相应要求教育管理职责,故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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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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