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雷百方 | 发布时间: 2021-09-06 | 2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朋友一年前借我5万元一直没还,现在因为犯罪被判刑还被追缴了所有财物,我能否要求用追缴的财物偿还我的借款?

行中说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法律问题

:律师你好,我朋友一年前借我5万元一直没还,现在因为犯罪被判刑还被追缴了所有财物,我能否要求用追缴的财物偿还我的借款?

:你好,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应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是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你不能要求用追缴的财物来偿还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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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雷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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