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拘传非拘禁,最长不超十二时; 取保候审要适用,最长不超十二月;监视居住要适用,最长不超六个月; 采取拘留措施后,二十四时做两事;
通知家属和单位,抓紧时间要讯问; 拘留以后需逮捕,三日以内要提请;情况特殊来不及,可以延长1至4日; 若属三类重大案,可请延长三十日;
检院批准逮捕后,二十四时内讯问; 逮后抓紧快侦察,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难终结,经批可延一个月; 四类案件更难结,省检可批延两月;
可判十年以上刑,经批再延两个月; 另有重罪又发现,依法重新记时限;监察案件检院拘,包括检院立的案; 拘留以后十日内,决定逮捕或取保;
情况特殊来不及,最长不超十四日; 与案无关扣押物,三日以内要归还。受理公诉起诉案,三日以内做两事;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延半月;速裁案件十日诉,一年以上十五日; 改变管辖重计算,受到之日再计算;
退补一月内完成,两次为限重计算; 审查决定若不诉,文书应送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七日之内提请求; 若被不诉人不服,七日之内提申诉;
对待请求和申诉,复查之后当告知。 法院开庭审判案,四个日期要在先;送达起诉书副本,十日前给被告人; 开庭和时间地点,三日前告检察院;
六类人员齐参与,三日前传与通知; 若属公开审判案,三日以前出公告;被告姓名和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若属建议延审案,一月以内补查完;
闭庭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一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可批延一月;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个半月;速裁案件独任判,十日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长不超十五日;
重病无法出法庭,超过半年缺席判;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一月以内当审结;
若有事由不得结,至迟不超一月半; 若属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一月;若属最高法院办,最高法院自决定; 若属检院抗诉案,或者二审公诉案;
法庭开庭十日前,通知检院阅案卷; 审判监督程序案,重新审判计时限;提审再审决定后,三月以内要结案; 需要延长可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受理抗诉做审判,审理期限适前款; 若令下级做再审,一月以内做决定;下级接令做再审,期限适用前规定; 接到死刑命令后,七日以内附执行。
批准监外暂执行,决定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一月以内提意见;裁定减刑和假释,副本当送检察院; 检院认为不适当,二十日内提纠正;
法院接到建议书,一个月内附执行。 期间计算有法定,单位采用时日月;开始时日不计内,路途时间也不算; 特殊理由误期限,障碍消除继诉讼;
五日以内可申请,是否批准法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