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当下,调解和判决作为其中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区别是存在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其字面意思来看,调解,顾名思义,可以将其拆分为“调”和“解”两个部分,“调”意味着协调,“解”意味着解决,也就是说通过协调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判决,同样可以拆为“判”和“决”两个部分,
也就是通过“审判”来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第二,从处理纠纷的方式来看,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后,通常由法官居中进行,法官会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形下组织双方进行,只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方案不违背法律规定,法院会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调解的方式通常不拘泥于固定形式,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也可以在判决确定之前进行调解,案件不一定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阶段;而如果是以判决方式来解决的话,要遵守严格的开庭程序,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阶段,最终法院依据双方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
第三,从调解和判决的生效时间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判决书的话,一审判决书则是以送达各方当事人且上诉期满之次日为生效时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就不一定生效。
第四,从能否提起上诉看,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书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或者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而如果对判决书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