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恶意“P图”的法律责任

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利用某人的照片进行“P图”丑化他人,法律对此有无规定?
答:你好,针对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恶意“P图”丑化他人,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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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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