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借车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问:律师您好,我的朋友王某借我的车出去办事,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了人,交警认定我朋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是否需要对此次事故担责任?
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你作为车主是否担责,主要看在出借车辆时你是否尽到了如下的义务:一、注意审查车辆性能、安全系数等,确保出借的车辆不存在安全缺陷;二、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资格;三、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四、注意审查借车人是否有其它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如你尽到了上述的注意义务,那么你无需对本次事故担责,否则你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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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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