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

问:律师你好,法律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你好,一般民事诉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劳动争议纠纷在此举证原则基础上具有一定特殊性。《最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即由劳动者首先对自己主张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有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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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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