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关于提供劳务受到伤害的法律问题

问: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农民工,跟着包工头在某工地干活。上个月的14号,我干完活准备下班时,突然工地跑出来几只流浪狗将我咬伤,警察确定没有主人,我该找谁赔偿?
答:你好,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且自身没有存在过错,那么包工头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地的管理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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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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