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胎儿的民事权利
来源: | 作者:高飞虎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22 | 171 次浏览 | 分享到:

行中说法——胎儿的民事权利

问:律师你好,我想咨询,我朋友因为出车祸死亡,死亡时有一个孩子还没有出生,后来孩子顺利出生了,现在是否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抚养费?

答:可以要求支付。

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于公民出生之时,到公民死亡为止,具备民事能力,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尚不具备权利能力,无权对外主张民事权利。

但我国法律为保护胎儿利益,对胎儿权利进行了保证,《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虽然该法条并未明确表示抚养费的支持,但以等字做了不完全列举,除了涉及继承、接受赠与外,其他合法的民事权利也是支持的。

现胎儿顺利出生,可以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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