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
问:律师你好,单位仅因为我在考核中居于末位,不能胜任工作,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可以申请赔偿吗?
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常把末位淘汰制度作为绩效考核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但末位淘汰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来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所有人都能满足岗位需求且胜任工作,但客观排名必然有先后之分。用人单位不足以以此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排名,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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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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