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对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问:律师你好,我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对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迟迟不交付租金,称合同未加盖公章公司不承担责任,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答:乙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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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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