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微信约定的买卖合同管辖法院
问:律师你好,我在微信上和对方约定了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发生纠纷可以在我所在地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微信对买卖的标的、数量、价款、交货方式等条款进行协商确定,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是买受人住所地;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如果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张利民
咨询电话:13991717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