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适用条件
来源: | 作者:李胜利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7-24 | 19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行中说法——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适用条件

问: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案子已申请法院执行,但法院通知我被告没有财产现要终结本次执行,请问,法院做法合不合法?


答:你好,目前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难是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据此,人民法院要暂时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必需要严格落实上述执行措施,只有上述所有相关执行措施全部穷尽后,仍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无法找到执行人的,才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但需以裁定书形式送达给申请人。所以,如法院将上述全部执行措施已实施完毕,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终结案件执行,是合法的,但该终止执行也只是暂时性的,当你查找到对方线索财产线索时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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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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