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持200万借条难胜诉,律师依法维权获胜诉
发布时间: 2019-05-16 11:04
此案中,我所律师张利民在二审介入,为一审被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2年3月,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刘某某之舅(王某某)约定借款200万元,原告之舅(王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实际出借180万元并让原告刘某某给被告张某某转账20万元,被告张某某按照要求向原告出具了200 万元的借条,并加盖了第三人公司的公章。其后在2013年5月至7月间,被告张某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原告之舅(王某某)共计234.5万元,已经超额还款,其实际债务已经消灭。可之后原告刘某某却以自己实际掌握借条为由,主张自己为实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以及第三人公司连带承担还款责任。
二、代理意见:
本案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才最终宣判,由陕西行中律师所主任张利民律师作为被告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在一审发回重审中介入,在原一审中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公司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张利民律师介入后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市判决没有采纳开庭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之下认定了上诉人张某某借了被上诉人刘某某20万元, 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举证分配责任,应由被上诉人刘某某出具已经向上诉人张某某出借200万元的证据,否则被上诉人刘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被上诉人刘某某持有的被告张某某200万元借条实际为上诉人张某某向被上诉人之舅(王某某)出具的,上诉人张某某已经将借王某某的款项还清,被上诉人刘某某不能再拿此借条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刘某某对涉案的200万元不具有所有权,不是适格原告。
最后,原审判决有能力、有责任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但未做到而导致虚假诉讼成功,若按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借了被上诉人刘某某的款未还,那就应判决被上诉人之舅(王某某)将已经收到的上诉人张某某的款项还于被上诉人刘某某,另此借款纠纷的当事人是上诉人张某某而与第三人公司无关。
三、审理意见: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发回重审判决都支持了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在上诉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之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涉案中上诉人张某某否认被上诉人支付给其借款200万元,依照上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刘某某应当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综合事实,被上诉人刘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实已交付给上诉人张某某的事实,只认定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上诉人张某某转账20万元的事实,该180万元的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渭滨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第三人公司归还被上诉人刘某某共同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社会最常见的纠纷之,但是相比于其他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存在 着难取证、难认定、不稳定因素多等困难。此外,我国社会作为一个熟人社会,在民间借贷方面大多数人还是很讲究一个“情”字,很少提前为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做好准备。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一方当事人在履行 完还款义务之后并没有及时收回借条,这才导致了后来的一系列法律纠纷。本案中, 律师代理后积极取证,依据相关法律提出了决定性的意见,一举扭转了之前的不利局面,在二审中取得改判并胜诉这是非常难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