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我所律师张利民为被告人辩护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30日,马某某作为原华亭县西华镇新庄村党委会党支部书记,时任西华镇人民政府干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公诉意见:
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指控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并有若干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辩护意见: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在认真阅读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之后,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马某某职务侵占数额不能达到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事实清楚,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马某某无罪。
四、审理意见:
华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认为,马某某涉嫌犯罪数额达不到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华享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撤回了起诉,综合以上情节,准许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五、案件评析:
本案作为无罪辩护,经过二次开庭,在辩护人努力之下,法院依法认定了指控马某某的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在此前提下,与检察院沟通后,检察院依法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