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确定诉讼时效,驳回无理起诉
发布时间: 2019-05-16 15:02
此案中,我所律师张娜为被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罗某于2011年2月16日与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交房,2015年10月1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罗某于2017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延迟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时间。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原告罗某提出要求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律师——行中律师所张娜律师提出罗某起诉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公司已经通过降低物业费的方式补偿了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另其已在2014年提交材料进行了备案,罗某也已与公司达成了补偿物业费的协议并履行。
三、审理意见:
金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超过了约定期限办理房产权属证明,但也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并且宝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通过少收取物业费的方式对罗某进行了赔偿,罗某亦接受了这种赔偿方式,现罗某又再次要求公司进行赔付违约金,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购房后,开发公司无法按时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这类案件作为房产纠纷的一中类型, 老百姓也较为常见。通过此案,提醒每位购房者,诉讼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并且在事发之后,需要判断是否接受开发商的斡旋协商协议,一旦接受,并且搁置多年后,再进行权利的主张,其权利往往是无法实现的,同时也告诚消费者,及时、合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妄图多吃多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