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当事人拖欠代理费,律所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 2019-05-16 15:14
此案中,我所陈旭玲律师担任原告代理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某律师事务所与两被告郭某姐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张某某律师作为郭某姐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代理人,双方协商,二被告总计应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二被告先交代理费10000元,下欠15000元,约定-一月内付清。但之后,二被告为逃避代理费,私下与对方达成调解并领取了赔偿款,并拒不支付下欠的15000元律师代理费。
二、律师意见:
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陕西行中律师所陈旭玲作为原告某律师所代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主张二被告应连带向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支付下欠的代理费15000 元,并且向法院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问话笔录、欠条,手机通话详单、委托书、短信截图、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鉴定结论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
三、审理意见:
审渭滨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据、 事实的审理,支持了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下欠的代理费15000元。二被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事实及证据也进行了审理,认为二审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维持了原审判决,由二被告支付拖欠的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5000元。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委托方,依法履行了被委托方的义务,帮助委托人进行调解,斡旋,对最终赔偿达成作出了大量的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委托代理合同作为合同,签订双方都应有严格的契约意识,遵守合同约定,依法股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自己的权利,对于肆意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在法律上受到应有的判罚。一审、二审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认定,依法支持了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求,将二被告无理的主张和意见全部不予支持,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机构,有时也会陷入纠纷,此时,律师事务所应勇于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切实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才更有力量为他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