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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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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发布时间: 2019-05-22 14:53
商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
的作用: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为犯罪嫌疑人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是为犯罪嫌疑人作出罪轻,无罪辩护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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