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彰实力,行中律师美名扬
——闫存厚律师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成功辩护典型案例
近日,由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闫存厚教授担任辩护人的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过三次庭审后宝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规定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宝鸡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这场历时近两年的刑事辩护案件以当事人获撤案结果圆满落幕,闫存厚律师的专业辩护也再次彰显了刑事辩护中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价值。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系宝鸡市某机构执业助理医师,2023年10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宝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明知阿普唑仑是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贩卖给有吸毒前科人员为由,以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接受委托后,闫存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细致梳理案卷材料、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发现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麻精药品售卖行为的定性。闫存厚律师紧扣最高人民法院《昆明会议纪要》中关于麻精药品犯罪的裁判精神,从主客观要件两方面展开精准辩护:一方面,案件中药品买受人及实际使用人均无走私、贩毒、吸毒的特征,杨某某的行为缺乏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明确显示售卖阿普唑仑是为满足王某治疗失眠的需求,符合“出于治疗疾病目的”的法定出罪情形,不应以毒品犯罪论处。
庭审过程中,闫存厚律师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条理清晰地阐述辩护观点,不仅详细论证了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还着重强调了麻精药品“药品属性”与“毒品属性”的区分,以及司法实践中对麻精药品犯罪限缩适用刑罚的裁判原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法律适用意见,以法律规定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杨某某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作为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闫存厚律师坚持独立辩护,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善于从案件细节中挖掘辩护要点、精准适用法律条文。此次案件的成功辩护,既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印证,也体现了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刑事辩护案件中,始终坚守法律原则、以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执业追求。2024年闫律师还为外市某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进行辩护,该案闫律师坚持“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最终,当地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未来,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发挥专业法律服务优势,鼓励律师深耕业务领域、精进辩护技能,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在每一起案件中诠释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