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律师到底有无“调查权”引争议
来源: | 作者: 姚曈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09 | 72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等有关省级单位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入了陕西民众的视野之中,该通知规定

律师到底有无“调查权”引争议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姚曈律师

2020年3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等有关省级单位印发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进入了陕西民众的视野之中,该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该暂行规定中关于具体内容的操作涉及第二、三、四条,具体内容为“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并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文件。第三条 律师接受委托办理民事诉讼(含申请执行)业务,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向省内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各级政府的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及税务、海关等单位收集、调取与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关的下列证据材料时,可以向其所代理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一)自然人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及其配偶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等信息,自然人的人身、财产等险种的投保信息;

  (三)公司企业的经营资质、股东名单、股权结构、股权出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裁判等信息,个体工商户登记及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及其交易、抵押、查封等情况,以及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

  (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

  (七)纳税人的纳税信息;

  (八)城乡建设、建筑企业资质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用地性质、规划建设及审查意见等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信息;

  (九)集体土地征收、流转等信息,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等信息;

  (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师执业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一)其他与诉讼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上述范围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立案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立案有关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名称)信息,执行阶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财产线索。

第四条 律师调查令不适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和调取: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评定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与涉诉案件办理无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三)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调查收集必要性的;

  (四)已经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其他信息;

  (五)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六)不为配合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七)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这本是保证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利好文件,也是减轻司法机关办案压力的良策,但无独有偶,2019年9月16日,江苏省银行业协会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下发了《关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意见》,该意见指出

一、律师持调查令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存在法律冲突

二、律师调查令制度设计自身不能逻辑自洽

三,律师调查适用民诉法114条依据不足

四、建议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査令的适用。

该意见无疑是对我国司法机关甚至律师制度本质的挑战,甚至直言银行账户信息应排除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是直接对于律师根本调查权的无视,如果律师连最基本的当事人银行财产信息都无法查询,此例一开,以此类推,车管所,房管局等等财产管理机关均可以所谓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律师进行查询、调查,那么律师工作开展将举步维艰,我国的律师制度将受到巨大的挑战。

本人认为,任何制度的完善都是需要时间的,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意见也确实或多或少的指出了目前交叉领域的一些法律制度的不一致性,但采取一刀切的手段,直接排除律师调查令在调取银行信息的适用,明显有些因噎废食,如果银行业采取消极对抗律师调查权的开展,无疑会进一步加重司法机关的案件压力,试图使法官“案必躬亲”,所谓的以在线查询制度健全的手段解放法官,却没有考虑我国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压力,是否有相应的技术支持来满足所谓的线上查询,该意见明显脱离了目前的司法实践,而陕西省目前已有不少银行开始响应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的发声,开始消极对抗律师的调查取证,从而使案件开展、矛盾纠纷的解决阻力重重,有关管理机关应当有效的规制此对抗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使,保障司法审判活动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