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民法典专栏】小区共有部分收入有哪些?收入归谁?
来源: | 作者:行中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9-22 | 5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我们生活的小区里,电梯间、楼内大厅、车库入口等空间都不乏各类广告的踪影。这些广告投放的合同,绝大多数都是由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不少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广告收入和自己有关。这些小区共有场所的广告收入究竟归谁所有?该如何分配?

在我们生活的小区里,电梯间、楼内大厅、车库入口等空间都不乏各类广告的踪影。这些广告投放的合同,绝大多数都是由广告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不少业主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广告收入和自己有关。这些小区共有场所的广告收入究竟归谁所有?该如何分配?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对小区共有部分收入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有了新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以后业主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主张共有部分的收入,就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了。

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哪些不是呢?

说到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我们首先要先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当你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后,除了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外,还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利用共有部分可以产生的收益及分配规则

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营利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电梯、门闸、道闸、建筑外墙等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费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出租的摊位收益;利用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球场、游泳池、活动室等的经营收入;自动售卖机的场地费;快递柜入场费等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都应属于小区业主公有收益,要纳入全体业主的钱袋子。但收益不是按照业主人数平均分配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配,也就是说,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越大的业主,可以分得的收益就越多。
当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小区业主们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享有共有部分收益的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等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小区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不按时主动公开共有部分收益情况时,作为业主的你,可以要求其进行公开,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如果小区物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营利,拒不向业主公布经营与收益情况,拒不向业主分配利益时,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督促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业主共有区域收支情况并向小区业主公示,物业公司未作公示的或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归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