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之1)【1】【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313条)【3】【30】
有下列情形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3、非法经营(高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5】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14、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罪(刑法225条3、4项)【42】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15、非法采矿罪(刑法343条1款) 【4】【2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343条2款)【4】【28】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5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陕西文件依据:(点击查阅)
【3】陕西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
【4】陕西省两院《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2019)
国家文件依据:(点击查阅)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28】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30】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4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5】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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