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来源: | 作者:赵建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1-10 | 4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我2019年1月参加工作,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工,至今未休过年休假,单位也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我想问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仲裁时效?

行中说法——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问:律师你好,我20191月参加工作,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操作工,至今未休过年休假,单位也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我想问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仲裁时效?

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也可分段安排。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不能安排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司法实践中,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并不等同于法律规定中的劳动报酬,不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普通时效的规定。

结合以上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主张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次年度届满的次日起算,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通俗来讲就是1+1年后的11日起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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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中律师: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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