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职业放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08 | 4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好!我五年前借了我们当地专门放贷款人王某的三百万元,已经归还了一千多万元,现王某起诉要我再归还一千多万元,这些高利贷款压跨了我们企业家,请问我该怎么办?

行中说法——“职业放贷”的借款合同无效

问:你好!我五年前借了我们当地专门放贷款人王某的三百万元,已经归还了一千多万元,现王某起诉要我再归还一千多万元,这些高利贷款压跨了我们企业家,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你说的情况,我分析认为王某属“职业放贷人”。

一、王某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王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该规定是有关“职业放贷人”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对王某行为如何认定,还要结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若王某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你不但不向王某归还贷款利息,还可以向王某追回你多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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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