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关于成年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任问题
来源: | 作者:姚曈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12-10 | 3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请问律师,我的一个成年家属目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经常间歇性的发病后作出很多无法预判的,具有危害性的事务,能否由我来担任他的监护人,替他管理包括财务等在内的相关事务?

行中说法——关于成年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任问题

问:请问律师,我的一个成年家属目前患有精神类疾病,经常间歇性的发病后作出很多无法预判的,具有危害性的事务,能否由我来担任他的监护人,替他管理包括财务等在内的相关事务?

答:你好,成年人如果涉及精神类的疾病,可能会造成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除了需要相关有资质的医疗部门出具精神方面的鉴定以外,最好还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通过法院宣告的方式正式确定其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在确定后,可以由该当事人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担任其的监护人,同时管理事务代管财产。如果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的,可以通过由法院来进行指定,以对当事人管理最有利的原则选任监护人。

问:好的,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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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中律师:姚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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