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基数如何计算
问:律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该如何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需值得注意的有两点:
一、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发工资通常是不一致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税前的、未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问:我清楚了,十分感谢陈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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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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