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从王主任、卢书记耍特权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事件:
2021年1月13日19时30分许,王琛明(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在结束疫情防控工作后返回居住地友谊街道华夏金城小区,在小区卡口处,负责防控的志愿者让其按要求登记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出入时间等信息,但王琛明没有填写身份证信息即要进入小区,志愿者要求其补齐信息,王琛明当场拒绝并拨打卢宪宝(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康乐社区党委副书记)电话,要求卢宪宝告知志愿者让其通行,卢宪宝考虑到王琛明系街道领导,遂告知志愿者简单登记后予以放行。之后,王琛明便自行进入小区。
2021年1月14日,王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卢宪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行中律师认为:
王主任、卢书记是特权思想作祟,违反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3、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受到同样的惩处。
由此可见,凡是有我国国籍的人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具体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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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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