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分公司对外责任的承担
问:律师,你好!我父亲与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单位也没买工伤保险,应该找谁承担责任?
答:你好,你咨询的问题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分析:
第一,从实体法角度看,《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再结合《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综上依据,在实体法上,你父亲与某公司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可以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承担不了的
,可向总公司主张补足部分;你也可以直接向总公司直接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从程序法角度看,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并未要求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看,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解释了“其他组织”的范畴,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据此,分公司作为其他组织,在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时,可以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和被告。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可以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补足承担。
问:好的,我明白了,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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