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的性质
来源: | 作者:陈彦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1-31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高校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能否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行中说法——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签订实习协议的性质

问:律师你好,高校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能否能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答:你好,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校实习生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但是对于面临毕业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到用人单位实习,其在用人单位和该单位普通员工一样的全日制工作,符合以下条件时通常会被认为就业,而非实习,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其权益应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

第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大学生遵守和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有明确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

第二、大学生在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未毕业的大学生情况下,仍然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不存在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条件不成就的情况。

所以,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就业为目的签订的实习协议若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

欢迎咨询法律问题!

行中律师:陈彦龙     

联系电话:1377265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