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6日,王某乘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93路公交车,从高铁嘉兴南站前往公交禾兴北路场。当车辆行至禾兴路西马桥附近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某在车内摔倒受伤。
坐公交车时摔伤,该怎么赔?民法典施行后,法院这么判!

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16日,王某乘坐嘉兴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运营的93路公交车,从高铁嘉兴南站前往公交禾兴北路场。当车辆行至禾兴路西马桥附近时,由于司机突然刹车,王某在车内摔倒受伤。后王某到嘉兴市第二医院医治。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与该车突然刹车系直接因果关系。
王某认为,自己与嘉兴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致使自己受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因沟通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5467元。
庭审
庭审中,嘉兴公交公司表示,对事故发生事实无异议,被告已垫付的部分医药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予以抵扣,其他赔偿项目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搭乘被告运营的公交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审查,最终确定原告各项物质损失合计67146.85元。
虽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金额确定为5000元。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146.8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72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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