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业主交费义务及物业服务人催收方式
大家好,今天的行中说法内容是业主交费义务及物业服务人催收方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告、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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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所:王培基 1872975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