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前夫是通过协议在民政局办的离婚手续,我们有一间商铺和一处房产,是离婚后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的。在离婚后到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前的这段时间里,商铺收取了两万元租金,现在我前夫要求分割这两万元,请问,这两万元租金应该归谁所有?
行中说法——离婚时在法院判决期间的收益归谁
问:我与我前夫是通过协议在民政局办的离婚手续,我们有一间商铺和一处房产,是离婚后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分割的。在离婚后到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前的这段时间里,商铺收取了两万元租金,现在我前夫要求分割这两万元,请问,这两万元租金应该归谁所有?
答:这两万元租金属于你和你前夫共有。
问;已经离了婚,而且在这段时间里商铺由我打理,租金怎么是共有?
答:首先,我所说的共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意义上的共有,而是共同共有,你们虽然在民政局离了婚,商铺仍然没有分割,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商铺所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共同共有,两万元租金应当由你和你前夫二人分割。其次,由于你在离婚后到法院判决分割财产前的这段时间里打理商铺,你可以与你前夫协商适当多分一些租金作为你的劳务报酬。总之,依照法律规定,你不能把两万元租金据为己有。
问:我懂了,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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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桑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