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LAWYER STATEMENT
行中说法——“试用期间员工不符 合录用条件“辨别要点
来源: | 作者:张利民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5-11 | 323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你好,作为用人单位,对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认定?

行中说法——“试用期间员工不符 合录用条件“辨别要点

:律师你好,作为用人单位,对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认定?

:你好!根据《劳动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通常以下条件可以作为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 1 )劳动者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体检的;( 2 )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疾病的;( 3 )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涉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 4 )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

;( 5 )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7 )劳动者非因公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 8 )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有任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所以,根据以上几点可以作为认定“ 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

:好的,我明白了,谢谢你!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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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张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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