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女朋友年前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我给了女方彩礼现金10万元、钻戒、“三金”,一共花了13万多元。订婚后,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前不久我们解除了婚约,但女方却不退彩礼。我想咨询我该怎么办?
行中说法——婚约财产纠纷
问:律师您好,我和女朋友年前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我给了女方彩礼现金10万元、钻戒、“三金”,一共花了13万多元。订婚后,我们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前不久我们解除了婚约,但女方却不退彩礼。我想咨询我该怎么办?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现你们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婚约,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与你当初给付彩礼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建议你和女方积极协商退还彩礼,如协商不成,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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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旭玲
联系电话:1839179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