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中说法——白银越野跑事件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问:律师你好,最近白银越野跑引发舆论关注,请问主办方或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答:你好,白银越野跑事件死亡21人,引发社会关注。从相关材料来看,这次事故是遭遇极端天气被冻伤亡。这种极端天气是天灾,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天灾造成的损失,是没有赔偿责任的。
但是,对此次越野跑的组织者而言,如果没有尽到专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的。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事前的准备是否充分,事中事后有无到位的救援措施。譬如每隔一段路程,设置有效救护点;是否全程对参赛人员实施安全观察与保障等。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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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中律师:陈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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